中企法顾唐天平:公司付不起工伤赔偿,注销能逃避工伤赔付吗?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若未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赔偿都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赔偿相比其他劳动争议,数额通常要高很多,劳动能力鉴定十级伤残,工伤待遇一般都要超过十万,最严重的一级工伤或工亡赔偿将超过百万。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恶意注销等手段,逃避工伤赔付责任,侵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该赔偿责任并不因用人单位主体的注销而灭失。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归零公司作为法人虽具有独立人格,但在解散时应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履行通知义务清算组承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公司注销未依法书面通知工伤员工,导致工伤员工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工伤员工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也就是公司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解析】李某是某公司职工,在公司从事机器设备维修与销售工作。2016年2月15日,李某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重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李某亲属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情形,予以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为Ⅰ级。公司一边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意图否认李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一边在诉讼期间自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向工商和税务部门隐瞒实情办理注销登记,且没有告知李某和仲裁机关公司清算注销事宜,造成李某的工伤待遇未能获得清偿。李某亲属在诉讼结束后发现公司已经被注销,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两名股东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公司已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劳动者可以起诉要求原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责任。公司作为经济实体之一,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其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李某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其股东通过不断上诉、申请行政复议、恶意清算注销公司等手段,意图逃避责任,严重侵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审理,明确了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清算责任、承担的责任性质和范围,最终判决:公司两名股东向李某赔偿工伤待遇损失151250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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